徐飞:共同富裕的理念演进、实践推动与基础性制度安排

来源:陆家嘴金融网    作者:原编    责任编辑:周子丁    12/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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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根基和民心所向的重大政治问题。中国经济转型中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乃至贫富两极分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场经济秩序的失序和漏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阶段性的“野蛮生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改革的不完善,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地区倾斜,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需以共同富裕愿景为“目标导向”,结合“问题导向”,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系统设计,精准施策,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通过公开、透明、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构建初次(一次)分配、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适时制定出台有效的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政策,以抑制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加快推进由“先富”向“共富”的战略转换。


       共同富裕的理念演进和政策深化


       共同富裕是人类古老而长久的向往。早在春秋时期中国的儒家经典《礼记·礼运》就有过“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设想,并将大同世界分为小康社会与大同社会两个阶段。几千年来,大同一直是历代哲人与千千万万劳苦大众的期盼。然而,从两千多年前的孔夫子到近现代的孙中山,无数先贤圣哲和仁人志士虽描述了关于未来世界美好蓝图,也筚路蓝缕孜孜以求,却未寻得实现大同的正道,恰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康有为写了《大同书》,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到达大同的路”,我们却“造成了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到达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


       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如一的根本价值取向。党的历代领导人高度重视共同富裕,对此均有深刻的论述,毛泽东同志首倡“共同富裕”,带领全国人民走上社会主义的大同之路;邓小平同志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帮助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江泽民同志强调“兼顾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每一个阶段都必须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发展红利;胡锦涛同志突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有关重要论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他亲自推动的中国“精准扶贫”,力度之大、规模之广、成效之好、影响之深,举世罕见。


       梳理中国历史文献和重要文件发现,“共同富裕”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党的正式文献中是1953年12月16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指出,“迅步实行农业的杜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思路”: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加速发展的“大政策”: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新思路”和“大政策”的现实逻辑是,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产生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进而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同时,全会强调,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于如何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也作出了新的规划,即通过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于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阐述,指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进入新世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3年,党中央总结国内外经验,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方法措施,为促进社会公平,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开启了新的实践,开辟了新的途径。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既要从“大社会”着眼,又要从“小社会”着手,“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落脚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提出新发展理念,回答了关于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我们党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重大政治问题。其中,新发展理念注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强调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与时俱进的新表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强调,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


       2021年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表示“要制定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同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共同富裕示范区落地浙江。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专题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强调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这是中国迈向未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战略方向。


       共同富裕的实践推动和巨大成就


       在不断深化丰富共同富裕思想认识、理论体系和政策措施的同时,中国奋力推进共同富裕的伟大实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力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经济高速增长,建设成就巨大,创造了继日本之后的又一个东亚经济奇迹。根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发布的公报、《数位观察研究报告》及笔者依据有关智库数据所作的计算,中国经济从1978年占全球GDP的1.73%,发展到2020年占全球GDP的17.4%。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城镇化率超过60%,中等收入群体超过4亿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经济总量第二的大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日益成为全球增长的动力之源、稳定之锚。与此同时,各行各业、各地区、各阶层的生活水平改善巨大,居民收入增加显著。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纵观500多年社会主义发展史,还没有哪个社会主义国家成功实现共同富裕。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以14亿人口的巨大体量整体迈入现代化,进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彰显了社会主义的强大生机活力,宣告了“历史终结论”的破产。可以说,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历程是全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共同富裕探索,不仅为实现中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奠定了良好基础,而且将彻底改写人类社会高收入国家的版图,在整体上极大提升人类福祉。


       根据《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和《中国的全面小康》,以及多份行业研究报告,中国发展的普惠性程度令全球瞩目。从城乡发展看,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改革开放43年间(1978~2021年),虽然阶段性发展节奏不同,但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全国已实现历史性脱贫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城镇化率由17.92%增加到63.89%,9亿多人口实现了城镇化;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3元增加到36000多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增加到17000多元。2010年以来农村居民收入实际增长连续11年快于城镇,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


       从社会事业看,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加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性全面提高。各类教育从相对落后跃居世界中上行列,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高中阶段、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达到91.2%和54.4%,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分别覆盖13.5亿人、9亿多人;城镇登记失业率长期处于低位,城镇调查失业率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从区域经济看,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的居民收入在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带动下均实现持续增长,生活水平都有大幅提升。尽管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各种因素,以及广袤国土上各地地理位置、资源状况和要素禀赋不同,导致各地区经济增长不同步、东西之间及南北之间发展不平衡,但总体上各地区都普遍获得了长足发展。东部、中部、西部、东北,以及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地区2020年全年生产总值分别为525752亿元、222246亿元、213292亿元、51125亿元、86393亿元、471580亿元、244714亿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深入实施。


       共同富裕任重道远


       伴随创造高速经济发展奇迹,中国也积累了许多问题,包括社会不平等问题日益凸显,收入分配不公,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大等。改革开放后的前30年,在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指导下,中国社会城乡之间、城镇内部、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出现了全方位的扩大;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不同人群组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出现不同程度的扩大,高低收入人群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得更为明显。之后的十余年,由于政府大力支持农村发展,实施惠农政策,推出一系列提升公平正义的普惠政策,中国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得到初步抑制。然而,2019年全国居民五等分分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表明,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20%家庭仍是最低20%家庭的10倍以上,是中间组20%家庭的3倍以上。202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为0.468,虽然比起2008年的最高点0.491累计下降了0.023,却仍处于较高水平。事实上,2003年至2020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在0.4之上。周知,基尼系数、洛伦茨曲线、五等分比差法、十等分组分析法、泰尔指数(Theil index)等技术和方法,可以对收入或贫富差距作量化分析。基尼系数反映收入差距的程度,五等分比差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高低收入层分别占有收入的比重和富有者与贫穷者在社会中的比重和构成。国际社会和学界一般认为,若基尼系数超过0.4则表明差距过大。从世界范围看,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在最高组别,收入基尼系数明显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未来中国收入基尼系数大概率将在高位波动。


       另据瑞信《2021年全球财富报告》,2020年中国的财富基尼系数达到0.704,虽然低于巴西、俄罗斯、美国等国家,但高于法国、意大利与日本等。财富基尼系数小于0.7为贫富差距较低,大于0.8为贫富差距较大。中国财富基尼系数从2000年的0.599持续上升至2015年的0.711,后降至2019年的0.697,但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再次升到0.7以上。此外,世界不平等数据库(WID)相关数据显示,中国个人净财富前1%的人群所占的财富份额从1995年的15.8%上升到2009年的31.1%,后在2013年下降至27.3%,之后又开始逐步上升,2015年为29.6%,2020年已升至30.6%。《2020胡润全球富豪榜》亦表明,虽然在财富总额方面,美国富豪比中国多了6.587万亿美元,但中国的十亿美元级富豪有799位,比美国还多173个。总体上,这些年来中国城乡、地区和不同群体居民收入差距趋于缩小,但上述综合数据表明,中国目前还是一个贫富两极分化社会。


       近年来,在全国“两会”的民意调查中,“收入分配差距大”入选不满意项目的前三位。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2021年公布的2020年改革民意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关于收入分配这一项,认为我国收入差距非常大的占37.7%,比较大的占45.6%,两者合计为83.3%。目前,中国月收入1000元左右的人还有6亿,甚至2.5亿人月收入不足500元。实际上,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平均工资数据,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2020年平均工资为97379元,比上年增长7.6%,增速比上年回落2.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2%。可是,在环球网微博客户端2.8万人参与的一项投票中,2.3万人表示并没有达到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平均工资水平,占比为78.6%,这显然是被少部分人畸高工资的平均使然,否则,低于平均值的比例不至于这样高。


       按照《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的分类法,中国社会可分为十个阶层。其中处于社会底部三层的分别是,第八层(年收入10万、有一定积累的大城市居民、大专以上教育背景的普通工薪族和技术工人)、第九层(年收入6万、中小城市居民、有高中或大专学历的普通工人或低端服务行业工作者)和第十层(年收入低于3万、比较贫困的乡村或城镇居民、高中或以下学历的劳动者),包括普通农民、工人、基层工作人员、初入职场的白领、小个体户等,也就是所谓的“寒门”。这三层(普通阶层)占到人口总数的70%以上,他们在阶层群体中不仅人数最多,向中产阶层、上层阶层跃升的通道越来越窄、几率也越来越低。


       强调共同富裕的现实意义


       基尼系数偏高,收入结构扭曲、阶层固化等问题,特别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和两极分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既影响平均消费水平下降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更越来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困扰城市管理秩序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现已成为各级政府刻不容缓的任务。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教训表明,社会成员之间、地区之间贫富差距过大,一旦超过公认的警戒线,就会导致对立和不满情绪,引发民族矛盾、地区矛盾、阶级矛盾,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甚或出大乱子。英国学者理查德·威尔金森等在《不平等的痛苦》一书指出:在贫富分化严重的情况下,社会上人们的焦虑感就会上升;在不平等较严重的国家,毒品的使用情况更为严重;在不平等的国家中,凶杀案犯罪率更高。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经济社会之所以能够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同时,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主要有赖于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低失业水平。


       自2010年以来中国的GDP增速逐年下降,现已告别经济高速增长,中速增长成为新常态。央行估计未来五年中国经济在不加剧通胀的情况下能够实现的最大增长,也就是潜在增长率将低于6%(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课题组2021年3月发表的论文:2021~2025年期间我国潜在GDP增速预计在5%~5.7%之间)。在这种新常态下,过去被高速增长掩盖的一些矛盾或将凸显出来。当前,如何评价新常态、新格局下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尤其是对现阶段收入分配公平状况的判断与评价,不仅关乎社会成员对政府各项改革措施及其成效的认可度,还关系到具体的公共政策设计。实现共同富裕既是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中长期稳定的重要环节,更是坚定社会主义政治信仰的群众基础。换言之,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根基和民心所向的重大政治问题,这恰是当下强化共同富裕的现实意义之所在。


       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经济转型中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乃至贫富两极分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场经济秩序的失序和漏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阶段性的“野蛮生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改革的不完善,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地区倾斜,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健全,以及国家宏观调控不力、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居民个人禀赋条件的差异以及腐败问题等。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存在三个难点问题:如何持续地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并使其收入增速超过高收入人群;如何扩大中等阶层的规模;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调节高收入。在如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方面,也面临三大挑战:如何调节垄断部门(大多是大型国有企业)的高收入;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中如何排除既得利益人群和部门的阻挠;如何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以遏制腐败。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基于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则,以共同富裕愿景为“目标导向”,结合“问题导向”,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系统设计,精准施策,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通过公开、透明、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构建初次(一次)分配、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适时制定出台有效的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政策,以抑制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加快推进由“先富”向“共富”的战略转换。


       初次分配。收入分配过程包括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总的来说,初次分配整体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按照市场效率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工资、收入等财富是财富分配的第一步,健全完善充分市场化的工资形成机制和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势在必行。初次分配既要遵循效率优先原则,还要遵循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使劳动、知识、资本、管理、技术、土地等每种要素的提供者,都能按照其实际贡献获得合理的要素报酬。生产要素参与财富创造并取得合理的要素报酬,是通过一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方式。改革开放四十多年逐步建立起来的生产要素市场,是确保一次分配环节相对公平的基础。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改革重心应先放在消除收入分配不公上。


       在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高贡献者高占比,低贡献者低占比。要构建发挥各类生产要素活力的分配体制,强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让管理、技术以及数据等要素在生产经营中更加活跃起来,使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科研技术人员和职业技能人员的各种创造潜能得以充分发挥,并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与此同时,解决生产要素市场严重存在的行业垄断、市场扭曲和分割。前些年出现的土地、金融等部门通过垄断地位来获得不合理“超额要素报酬”的情况要切实加以解决。此外,要改革工会制度,真正建立工资谈判(协商)机制。对于不利于收入分配公平的制度和政策,如户籍制度、养老制度等,也应当加以改革和调整。


       二次分配。基于人口大国劳动力相对充裕的国情和生产力水平的阶段性特征,中国产业结构整体上偏劳动密集型,相应地,劳动力收入占比会低一些,资金、技术等的占比则会高一些。如果完全由市场根据要素效率等进行收入分配,很容易导致社会分化。政府若不能在再分配方面发挥有效作用,经济发展效率优先之下贫富差距会呈扩大趋势,这反过来又会导致需求不足,使经济增长缺乏后劲,甚至可能会引发社会分裂,激化社会矛盾,使全社会付出更大代价。此外,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经济具有不同的发展速度、技术水平和经济规模,单纯靠要素供给进行分配会导致国民经济发展失衡。同时,为阻断代际贫富传递、调节贫富差距,也亟待调整房地产税等财产税政策。


       因此,需要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分配,由政府通过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方式对企业和个人的要素收入进行再分配再调节:调节过高收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兜牢低收入群体的民生保障底线,促进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对于二次分配,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到要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要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乎民生,实现共同富裕必然要增加社会性保障支出和转移支付,以提升普通家庭的消费力,进而缩小贫富差距。2020年,我国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仅占全国公共预算支出的13%,日本同年这一比率则为35%。要优化财政补贴使之更合理更精准,确保补贴减税免税等优惠,正确配置在亟需支持的企业和居民。补贴不当不但会扭曲价格体系,刺激不合理消费,还会增加财政负担,影响经济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


       税收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对于个人所得税,要进一步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比如可以将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等也逐步纳入到综合所得税之中,并加大对短期资本利得、财产交易所得的调节力度;适当降低劳务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将边际税率降低到40%左右,或者提高征收门槛;实行累进性税率制的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很强的正向调节作用,但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几经提高,“十四五”时期不宜再提高;推动家庭申报制度,在纳税方式中增加夫妻联合申报的方式,从而更好地降低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除个人所得税之外,财产税对于共同富裕的实现也至关重要,甚或是当下最值得优化的重中之重。


       相比于工资等收入,财产的积累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更大,已成为社会财富差距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人民银行2021年调查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份额最高的20%家庭的资产占全部家庭资产的63%,而最低20%家庭仅占2.6%。一般而言,直接税则最能体现收入分配效应,提高直接税收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是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从税收结构看中国直接税占比偏低,到2020年也不到50%。反观国外,美国直接税占税收的比重已经超过90%,韩国直接税的比例低一些,但也超过了60%。中国直接税占比偏低的诸多原因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在财产税的征收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房产税等财产税发展缓慢。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以工资为主要征收对象,个人所得税最高的累进税率已经达到了45%,但全球流行的房产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三大富人财产税种却均未实行。


       房产税是财产税中的重要一项。借鉴海外经验,在企业和居民总体税负不变或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应适时出台房产税和遗产税。特别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进程,及时稳妥启动开征房产税,对各项税制要素作出法律规定,提高立法法律层级,保障房产税征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实现有法可依;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拓宽税基,但主要征收对象不是中低收入普通劳动者,而是高收入多套住房家庭。可以设计较高的累进调节机制,起征点也可以适时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科学设置房产税税率(低税率)。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需采取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同时授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十四五”时期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科技,尽快摸清居民住房实际情况,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采用“政府征管+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模式,建立完善的房产登记制度和评估体系。


       遗产税是世界各国调节财富差距的常用手段,主要目的是限制财富过分集中,避免因继承巨额私有财产而造成的子孙不劳而获和贫富间差距扩大。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开征了遗产税,其中荷兰1598年、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美国1788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我国虽在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明确提出要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但因争议很大至今尚未出台。现在,国内越来越多地出现数量庞大的拥有巨额资产的家庭,已经具备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条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还有助于基于捐赠的三次分配,否则仅靠宣传号召捐赠是很难发展起来的。为减少开征阻力和压力,建议在遗产税开征初期将银行储蓄存款和不动产作为征收范围,既能保证较为充分的税源,又能有效控制征收成本。待财产监控系统进一步完善后,再将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扩大至死亡者遗留的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同时财产的估价应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的财产市值为标准,根据不同财产,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


       三次分配。三次分配则是对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额外补充。不同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有法律制度的约束,第三次分配主要依靠的是社会主体的道德水平,居民或企业自发地通过慈善捐款等方式来对社会分配体系作一个补充,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作用。三次分配是社会组织分配,是人们出于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是“带有人情味的收入转移”,具有自愿性、自发性和非强制性。遵循自主自愿原则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未来社会财富的主要分配方式之一,政府鼓励慈善发展,富人履行社会责任,对于缓解收入差距有着积极意义。


       三次分配有赖于全体公民公益心的普遍觉悟,有赖于政府的推动和引导,有赖于成熟的多层次的社会捐赠机制和机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慈善公益机制顶层设计机制建构好了,机构也建立健全了,辅以上述遗产税、赠与税平台,再给予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以社会捐赠为主的三次分配必然会越来越壮大,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也符合人性进化升华之规律。只要切实捍卫宪法早已明确的居民财产权利,确保社会捐赠都是基于自觉和自愿原则,而不是运动式的打土豪均贫富或拔苗助长,三次分配不但不会伤害“做蛋糕”的积极性,反而会极大地增强“做蛋糕”的荣誉感。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三次分配”理解成拿走分掉,捐了不是被分了,而是成立专门的基金会,由专业人士打理获得更多资金用于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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