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诚信研考:违规必究 违法必惩

来源:研招网    作者:原编    责任编辑:任东峰    12/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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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9年12月21日至23日举行。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召开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考试安全工作。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翁铁慧出席会议并讲话。


       翁铁慧强调,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做好考试安全工作,是国家教育考试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考试安全治理体系,提高考试安全治理能力,把研考安全制度机制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翁铁慧要求,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研考安全工作,紧盯关键环节,切实加强高校自主命题、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组织管理、考务人员培训、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要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制度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监督检查,全力以赴做好研考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对于考试招生违规违纪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于涉考违法犯罪,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地高校招生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考点负责同志及研究生招生单位负责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刑九》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并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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